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2-05-04 21:09:3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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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应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专项基金的设立;

6.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7.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应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 1.应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重大事项; 2.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工作要点; 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4.年度审计报告;

5.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应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 1.应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2.重大资金募集和使用方案; 3.聘用工作人员、志愿者的方案; 4.预算外开支项目;

5.基金会重要管理制度(包括本规定)的拟订或修改; 6.其他由理事们提出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长审定。凡是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先行报市委组织部后才能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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