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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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安排支出,高效使用有限资金,实行统一调度。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守财经纪律,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条 博物馆日常一般性公务支出由财务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审批支付。凡项目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或设备等大宗财产的购买支出,必须由馆长汇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项目资金按程序审批拨付;5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由主管局统一行文报县财政局批复后,博物馆自行采购;5万元-50万元的政府采购,按程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采购。

第三条 所有报销票据,必须遵循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馆长审签支付的程序。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不规范票据,不得转报馆长审批。对在审计或检查督查中发现一例不符合规定的报销票据,要严肃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上报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报销。否则,均视为违规报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会计的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将财务运行平衡表报送馆长并报局财务室备案。

第五条 对博物馆财务管理实行总监制度。每半年请局纪检监察人员和财务人员,对博物馆所有资金运行情况进行


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责令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要上报县审计局、县纪委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2016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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