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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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01]60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03 【实施日期】2001.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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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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