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社会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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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社会特征分析

作者:马亮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

摘要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人民内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特定的社会特征。在目前对于群体性事件性质及定义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正确分析其特征,对于准确定位群体性事件,并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给出针对性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社会意义。

關键词群体性事件 社会特征 内部矛盾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90-01

按照目前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有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群体性行为。在此定义前提下,笔者对其特征进行总结归纳,大致有如下几点: 一、群体性

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一般都是在经济利益、物质利益等方面存在冲突或是竞合的群体。在我国近二十年的社会变革中,社会转型作为一个关键词,深刻的影响着人民的生活与存在方式,而在这一系列社会活动中,产生了许多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阶层等利益群体,在社会既得利益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利益分配,社会地位排序等方面,不可避免的产生摩擦甚至冲突,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因为目标相同,极易结合在一起对切身利益进行诉求。特别是一些涉及到利益失范、失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群体基础。参与者之间,一般存在着共同的思想情绪或者共同利益追求和意愿,情感上比较接近,思想、语言容易沟通,人群的数量也取决于事件的起因、范围、群众情绪和策动者的组织能力等因素。因此,群体性成为群体性事件区别于个体矛盾的最主要的特征。 二、利益性

归根结底,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即在于对利益的诉求。当前我国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涉及到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而且不同矛盾主体、合理与不合理的要求、不同的原因与动机、历史遗留和现实矛盾相互作用。纵观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企业破产和企业改制中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非法集资严重损害群众经济利,城市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不当强制性措施及补偿安置政策引发的冲突,农民及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民族、宗教间的信仰和利益矛盾激化等。不但包括了经济利益,还有一些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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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政治利益。对于利益追求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以及对于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保护不到位,都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因此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直接或间接的体现了强烈的利益性。 三、冲突性

群体性事件的这一特性,是由其利益性直接决定的,利益存在的对立面就是利益的流失,即利益的对立,如参加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同试图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职能机关、社会组织,在利益的维,情绪的发展及手段的采取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冲突和斗争,这些斗争的外化,就是我们平常直观感受到的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如集会、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聚众闹事、集体阻断交通等方式,这些冲突中既有消极、被动的冲突,也有积极、主动的冲突。但群体性事件处于前者的阶段时,其基本仍是可控的、非对抗性的,这时职能部门的适当介入及解决方法的合理实施,对于将此类群体性事件调解于争端初现,避免矛盾进一步的扩大,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如果群体性事件发展至后一阶,处于不可控、对抗性的时候,这时冲突性特征得到完全体现,迫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坚定措施,及时、有效地消除影响,恢复秩序,避免冲突范围及影响扩大化,保护人民财产及社会安全。 四、多元性

此处的多元性,主要指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转变。在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开始被使用的时候,基本特指一些低素质群体,为了某些不当利益,聚众参与不法集会,进行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群体性事件基本以一些弱势群体为主,如下岗工人,农民,学生。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参与者中不但有在职职工、农民及农民工、个体私营业主,甚至有复转军人、教师、乃至党政干部等各阶层人员,事件主体多元化特征开始显现。参与群体性事件,经从少数群体对经济利益的朴素表达,转变为对利益分配、社会地位、政治诉求等方面表达自身意愿的一个方式。这也从某一侧面表现了我国目前对于个人的利益表达渠道尚不完善,没有一个顺畅的表达渠道,导致长期以来的不满情绪积压,至一定程度则诱发群体性事件。 五、公开性

群体性事件因其基本特性中的群众性及冲突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公开性,这才符合其利益诉求主体对于利益追求的需要,符合群体性事件中普遍采取的行为方式和活动内容。一般来说,在发生的时间上,多数群体性事件出现于传统节假日、党政机关重要活动日等能够更广泛的向公众表达其要求的时间。发生的地点,多数出现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重要企事业单位或公路机场等交通要道。究其原因,时间上,主要因为在节日或是假日,对于利益受损群体,在特定气氛,更容易引发其对于目前现状的不满情绪,产生强烈的诉求欲望。地点上,在于特定区域所具有的某些属性,能够引起舆论的关注,加速信息的传播,增大事件的影响,满足参与者对于希望受到关注与重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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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是对群体性事件社会特征的简要分析,对于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仍需结合对参与者的心理特征分析,准确把握其心理机制,进行心理干预及预防,同时结合各种社会机制的建立与完,才能得出正确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胡宝珍,谢天长,陈茂华,李延军.和谐社会构建与群体性事件法律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4).

[3]莫于川.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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