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业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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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业税等

业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0]78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8 【实施日期】2000.02.2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二、关于如何确认建安企业承接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问题。六、关于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计税营业额问题。”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116 实施日期:2007116日)宣布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 挂靠管理费征收业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78 2000228日)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营业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 / 3










一、关于建安企业(被挂靠单位,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向施工队( 下简称挂靠方)收取

挂靠管理费的征税问题

建筑安装施工队由于不具备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资质,往往采取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建安企业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建安工程,被挂靠方负责工程结算,通过划拨工程款给挂靠方时以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具体施工由挂靠方负责,同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将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建安工程营业税。鉴于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工程结算价款收入是两个不同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建安工程结算价款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属于被挂靠方为挂靠方提供了签订承接工程的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服务,因此对建安企业(被挂靠方)向施工队(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如何确认建安企业承接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没有计算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因此对某建安企业在承接了建筑安装工程后(负责购买设备并安装,工程结算总额含购买设备的价款),在向设备生产厂家购买设备时,指定由供货方负责安装的行为中的设备价款,如计算了安装产值的,应按包含设备价款在内的安装工程结算总额计征营业税;如没有计算设备的安装工程产值的,应按其结算总额减去购买空调设备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注:上述“安装产值”,是指按“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办法计提工资的企业,以安装产值作为计算百元产值含量工资的依据。当核定安装工程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款在内时,应视乎其计提百元产值含量工资的安装产值是否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接的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计税营业额均应包 2 / 3










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承建方实际收取的只有人工费,与计税

营业额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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