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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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的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教育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学校地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延安南路1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市属重点院校,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3个天津市重点学科,4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6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16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点,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点,8个省部级设置的研究实验室(院、中心);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专任教师1463人,其中正、副高级职称855;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25000余人。学校办学涵盖文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这九大学科门类相互支撑,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成立考试录取专项工作组,负责决策各类型招生专业测试和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现行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4400-5400/.(软件工程专业10000/.);艺术类专业为12000-15000/.;外国语言文学(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20000/.年,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音乐)专业国内学费标准为38000/.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艺术类高职专业为8000/.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下发的《2015年新生入学须知》。

住宿费标准:8001200/.年。

如本年度政府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上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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