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镇区街道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操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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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操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县政府下发的会议文件精神,制定乡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操作制度。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是指在我乡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利益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之前,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第四条 信访评估的原则。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坚持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事务公开,使决策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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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乡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乡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对社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实行统筹谋划和协调。成立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乡纪委书记、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综治维稳办、信访办、经济开发办、劳动保障所、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农服中心、林业站、文化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国土资源局冷泉分局、中小学、卫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在乡信访办,负责评估材料收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报告报送反馈等工作。领导小组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落实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

第三章 信访评估的重点和范围

第七条 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如:农村土地、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移民、搬迁、矿产资源开发等;

(二)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决策; (三)涉及企业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

(四)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热点问题;

(六)乡党委、政府或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信访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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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

(二)是否给所涉及的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愿望;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在现行的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妥善予以解决;时机是否成熟。

(三)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群众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同类地区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征地政策、征地程序、征地补偿价格、补偿款发放等,涉及拆迁的,拆迁政策、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是否合法、合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质量、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对生态环境有何影响,当地群众对此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

(五)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第四章 信访评估工作程序

第九条 积极配合县信访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调查。信访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通过走访调查、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查看以往信访资料,对拟评估信访事项进行实地公示、网上公示等方案,多途径、多渠道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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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进行分析论证。信访评估小组召开分析论证会,请法律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由信访评估小组反馈民意情况,与会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协商沟通、分析评估、科学论证,形成更明确的分析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提交评估报告。信访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提交信访评估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信访评估报告由信访评估小组成员签名作为相关部门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制定预案。针对评估后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由主管部门制定预案,并在决策实施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了解信息,掌握情况,随时根据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不稳定因素。一旦出现信访苗头,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

第五章 责任查究

第十三条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的源头预防,把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督查部门对开展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的情况纳入督查、督办范围。

第十四条 乡综治维稳办、信访办对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进行督促纠正。

第十五条 将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纳入“平安冷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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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评估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化解群众矛盾和处置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二)信访评估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不健全的;

(三)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信访评估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责任追究由同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县委、县政府实行问责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同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实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村委会、各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积极支持和配合的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的贯彻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乡社会稳定风险信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 委员会 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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