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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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2.26

【文 号】广发影字[1991]138 【施行日期】199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 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1991年2月26日 广发影字(1991)138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新闻纪录电影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新闻纪录影片的杂志片稿酬,以本为单位计酬。每本稿酬为300-500元,每本编辑费为60-120元。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新闻纪录影片音乐编辑稿酬每本为10-20元。 影片需要配歌的,歌词稿酬参照故事片歌词稿酬执行。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艺术科学顾问或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所得稿酬的分成,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联合摄影),由合作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创作主管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新闻纪录影片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作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 新闻纪录影片完成后,应付给该剧本创作主管人员编辑费(以部计算)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创作主管人员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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