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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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9.20

【文 号】广发影字[1990]670 【施行日期】1990.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 正文



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广发影字(1990)670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电影故事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故事影片的思想艺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并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电影文学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2,000—6,000元 短故事片每部1,000—3,3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1,200—2,000元 舞台艺术片每部1,200—2,300元 短故事片每部600—1,200元 三、音乐作曲:


长故事片每部500—800元 短故事片每部200—400元

音乐片的作曲稿酬,可根据其质量及创作难度,适当提高付酬标准,其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 四、歌词:

每一首50—100元

文学剧本中原有的歌词不另计酬。 五、海报:

每张100—200元

第四条 改编或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根据其他文学形式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包括舞台艺术片)的稿酬,最高按稿酬数额的80%付酬,付给原作者的稿酬,最低不低于20%。

二、摄影、美工等有关创作人员参加分镜头剧本创作的,可参与稿酬数额30%以内的分成。由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共同分镜头,由联合导演者自行确定所得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 退稿费及补贴

一、凡由厂或文学部正式约稿,或请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电影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根据作者在创作或修改中所付的劳动量,经厂长或文学部负责人批准,酌情付给退稿费。退稿费一般限于400—800元。 二、非电影系统专业或业余作者,如因被抽调脱产创作而减少收入,制片厂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电影文学剧本被采用后,应按制片确定的稿酬数额的10%—15%付给责任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文学部负责人每年可领取数额不低于一个优秀剧本的编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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