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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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一、《办法》中第九条的“股东代表人数”

采纳情况

一、不予采纳。理由:《广东省农村集体

按占比产生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规定》中第九条有悖:违背了基层群众性资质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第三款规定,“成民主监督等法则,那么《省规定》实行“一人一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者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表决方式,就没有意义‘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广东省农村集体了。同时又违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成员代理规定》中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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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权和表决权”。如果按照《办法》第九条实行的,因此,草案第十条(送审稿原第九条)的表述,(公众意见)

就形成“小圈子”会议的产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与省的相关规定相符;按比例产生代表不构成织的弱势群体(宗族)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被忽剥夺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问题;经民主略,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权益和义务,选举产生的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体现的是有违法律、法规的民主、公平原则。 大多数成员(股东)的意愿,并非所谓的“小圈

子”会议。股东代表是由“一人一票”还是“一户一

二、《办法》中第十条的第(六)项“决定

票”或者其他方式产生,具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

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

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章程或选举方案确定。

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二、采纳。已删除草案第十二条(送审稿

钟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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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原第十条)第(六)项规定。 等”,此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三、不予采纳。理由:在实际操作中,村

员组织法》的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

组每一笔的接待费开支都需要符合用途、预算

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

等相关规定。据统计,2016年,全市村级接待

至(九)项”的规定。《办法》中第十条第(六)

费占上年纯收入的比例为0.47%,有4个村的

项让理事会成员(村官)的权限过于任性行使,

占比超过4%,有27个村超过3%,有61个村

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权益,应删除该条

超过2%,最高的为17%。本次修订《实施办

款。

法》仍沿用4%的控制标准,符合东莞的实际三、《办法》中第三十三条的接待费(上情况,对接待费开展占比高的集体经济组织具年收益总额4%)过高,由于,东莞市农村基本有较好的限制作用,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上是厂房或者土地出租或转让获利,方式单一,限更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 接待费不合理。如果农村(社区)上年收益总额超接近1000万元的经联社,那么,形成接待费太多,理事成员(村官)任性虚报费用,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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