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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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

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效期至20181231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问题;二是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问题

(一)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 (二)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 别墅(独栋商品住宅)不再单独规定预征率。

(三)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其余房地产预征率为3.5%

(四)《公告》所列“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每平方米销售价格。

(五)对于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纳税人于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的次月起,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上确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取消补缴该项目前期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额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的规定。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一)明确了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列明了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进行测算时的参照方法,对于符合核定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和存量房,主管税务机关要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别测算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与《公告》附件《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规定的下限比较,采用孰高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

(二)重新调整核定区域和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结合青岛市近年来行政区划调整,《公告》重新划分了核定的区域范围,由原来的五类归并为三类;同时将房地产类型统一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类型房地产三类,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相关规定一致。


(三)合并核定征收率明细表。将原公告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细表》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进行合并,简并为《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四)调整核定征收率。根据不同区域和类型将核定征收率下限进行了调整。 五、关于施行时间问题

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为便于纳税人执行,《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911日以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公告》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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