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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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

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6.2 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只要你能满足以上建筑和火灾自动报警规范要求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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