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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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业人才:

(一)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专刊,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译的能力。 (三)身心健康。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1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和学位论文工作。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学位论文通过学校组织的匿名评阅并通过答辩者,可以提前毕业。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须按规定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培养方式

(一)采取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注意加强实践环节,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工作能力。

(二)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双方的积极性,师生合作,教学相长。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法可以灵活多样,鼓励培养方法的创新。

(三)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既教书又育人。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公益劳动和文艺体育等活动。 四、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

(一)培养方案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进行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培养方案要体现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其研究方向应从社会发展和经


济建设的需要出发,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根据社会经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发展的情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

(二)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时间安排、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实践环节、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培养方式与学习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实验设备等物质条件作出说明。培养方案由学科组集体讨论制订,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培养方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

(三)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对课程修读、学习内容与方法、学习重点、每学期的学分分配、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范围、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作出具体安排。学习计划应于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之内提交学科组审查,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学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须于每学期研究生处下达教学任务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对学习计划未安排而自行修读的课程,只计成绩,不计学分。学习计划已安排而擅自未修读的课程,按零分处理。

(五)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须补修所录取专业的相应本科专业的不少于3门主干课程。补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本科”字样。补修课程需在中期考核前完成。补修课程列入培养计划,但不计入总学分。 五、课程设置和实践环节

(一)研究生修读课程实行学分制。自然科学类总学分要求2632学分之间,其中学位18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人文社科类总学分要求2834学分之间,其中学位20学分(最多不超过22学分) 1、学位课 1)公共基础课

2)基础理论课: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设置门数各学科自定,总学分不超过6学分。 3)专业基础课:按二级学科设置,课程设置门数各学科自定。 2、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包括学科、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定(有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学科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选修课课程设置门数控制在6门以内(不含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一般包含数学类、生物类、计算机类、外语类、人文类、经济类、心理类等,供全校研究生选修。公共选修课按需设置,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培养单位均可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 3)必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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