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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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概述

西方的宪政民主法治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分权制衡体系,绝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选票说话这么简单,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结构。

首先,它在横向上进行分权,叫做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自独立、相互牵制。立法者的地位最高,就是国会,他们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一切机构一切人都在它的立法下运行,但是它没有行政权,没有司法权,那么,政府、政党在其取得执政地位的前提下,有行政权,但是没有立法权,没有司法权,司法机构、判案机构有行使法律的权力,但它没有立法权没有行政权,从而形成一个权力制约体系,这是横向制衡。

至此还不够,它需要建立纵向的分权制,它的官员体系不是由上级派下级,而是各地方有自己的立法机构,由地方选民选出地方的行政长官。地方行政长官仅对本地区的人民负责、向地方议会负责,又形成一个低一级的三权分立结构,这是在垂直线上的进一步分权,也就是所谓的联邦制。



到此还不算结束,还有一层叫舆论民办,在西方国家,包括美国,法律明文规定政府不得开办舆论机构,比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等。对外宣传机构,政府可以办。对内的舆论机构政府不得开办,只能民办,形成舆论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监督政府行使权力。所以舆论号称为第四权力机构,

到此还不算结束,它再划一条线,叫天赋人权,在这条线以下,


人民的基本权利个人权利不受任何公权力的侵犯,比如个人肖像权、个人名誉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任何机构包括政府公权力不得侵害。

到此还不算结束,它还有一条叫做违宪审查权,如果出现总统超出立法机构所立宪法的范围,最高法院有权对总统行为、行政机构的行政措施加以违宪审查,看它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样的一个层层的权力制约系统,构成民主宪政法制的复杂体系。

我们要注意的是,西方的这个法律用词:law,同时就是自然科学上所说的规律,什么意思,它认为,法律这个东西是一个纯理性的产物,就像你发现自然规律一样,它不是根据每个人的需要,而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结构,用理性排布的一个规则,这就好比交通法规,红绿灯的设立不为任何人服务,它的设立方式是根据交通流量来进行调整,所有人必须遵守,它是一个非常系统的、非常细腻的理性结构,康德把这个东西称为纯理性的道德命令。它是指道德和法律都是在这个系统上展开的,这个和当局政治控制服务的中国古代法家理论是全然不同的概念。

而且大家还要注意,西方的民主法治绝不是骤然形成的,它是经过两千多年的打磨、适应、磨练才逐步形成的完善体系。要知道,古希腊当时的学者比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曾经对各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做过专门的分辨性讨论,如君主制、僭主制、寡头政治、民主政治,他们不断地进行比较,说每一种政治形态各自具备的优点和缺点。

我们知道在古代希腊,雅典实行民主政治,它曾经极其的幼稚甚至是荒谬,为什么西方历史学上不断地探讨伯罗奔尼撒战争,就是古希腊很多城邦分为两个集团,一个以雅典民主制为首的集团,一个以斯巴达为首的斯巴达阵营。两者发生过两次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这两次战争民主雅典全部战败。为什么,西方学者认为,这就是民主制的缺陷。当时雅典公民对于任何将领,如果他作战能力极强,战功极高,威望极高,在战争正在进行的时候,就用瓦片投票法将这个将军解职,并且流放,什么原因,因为害怕他权力太大,声望太高有一天成为独裁者,结果导致雅典不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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