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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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

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规[2013]4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1 【实施日期】2013.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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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 苏财社〔2012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肝硬化、一型糖尿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遭遇突发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 / 3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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