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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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7]76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7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苏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办法。 1 / 3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资金来源为:

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4、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贾汪区待定)。 2 / 3










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

1、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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