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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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单位管理制度

承印验证、管理、登记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打印、复印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必须检查委印单位及委印人需要印剧、打印、复印的内容不含《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严禁内容后方可进行印刷、打印、复印和登记。

二、印刷业经营者严禁超“印刷经营许可”范围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印刷报纸;严禁超“印亂经营许可”接受委托印刷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严禁超“印刷经营许可”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严禁超“印剧经营许可”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和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剧品和其他印刷品;严禁超“印刷经营许可”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等。

三、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井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四、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六、印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其他印刷品、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底片及交货日期、 收货人等。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其他印刷品、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报所在县级文体新局执法部门备案井领取次月《登记薄》 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受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二、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井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三、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剧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剧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井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二、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別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井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井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殿,井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二、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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