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尊重病人权益的服务规范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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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尊重病人权益的服务规范及措施



第一条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主动为病人提供规范、便捷、满意的服务,逐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病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病人的人格尊重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和参与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第三条 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制度由党委、行政牵头组织,医务、护理、门诊、财务、纠风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维护和尊重病人人格尊重权的具体措施:

(一)病人的人格尊重权是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医务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每一位病人,做到病人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三)医务人员应帮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尽快地找到相应的科室。医院应有比较明确的医院诊治部门指南、就医流程说明和强有力的导医咨询服务和多媒体查询系统。

(四)医务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治疗操作和护理时,动作要轻柔,态度要和蔼,操作前要向病人解释,操作中要使用安慰或鼓励性的语言,操作后要感谢病人的配合。

(五)医务人员除关心病人的病痛外,还应关心病人作为人在疾病以外的基本需要,如体面、尊重和沟通。

(六)医务人员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切忌增加病人负担,同时要恪守医德,严禁对病人吃、拿、卡、要。 第五条 维护和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措施: (一)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医师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包括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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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务人员应当向病人讲明治疗其疾病的方法和效果,讲明除此治疗方法以外的治疗方案和不治疗的后果。

(四)医务人员应向病人详细解释准备为其施行手术、检查或治疗的程序和步骤及这些程序的益处和危险性,是否有其它法替代。 (五)医务人员应让病人知道其正在使用的药物名称、剂量、服用方法、效用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同时变更药物时应征得病人的同意。

(六)病人有权获得有关自己病况的资料。病人需要复印或者复制本人病历资料的,医院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七)医务人员应当向病人提供有关医疗服务收费的资料。如费用清单,病人如对收费有疑问,医务人员应向病人详细解释。 (八)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宣传医保知识和办理医保手续的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条 维护和尊重病人选择权和参与权的具体措施:

(一)病人的选择权包括选择医院的权利、选择医生的权利以及选择医疗方案的权利等等,在病人完全清醒并能自主作出判断的时候,这些权利就应该充分得到尊重,在病人不能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医务人员也应该征求家属的意见。

(二)各科室应制作比较醒目的医生、护士介绍栏,尽量比较详尽的介绍各级医护人员的情况,同时坚持和完善病人选择医生、选择护士制度,使病人来院就医时能得到他们认为最满意的医护人员为自己服务。 (三)医务人员应帮助患者在来院就医时尽量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和原理以及预后状况等。

(四)病人有权根据自己对疾病的认知理解,比较诊治方案的优劣,权衡诊治效果的利弊,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学决策,尤其是对有伤害、有风险的医学决策作出自主选择。 (五)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宣传医学科学知识,作好健康宣教。 第七条 维护和尊重病人保密权和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一)病人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病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在特殊情形下,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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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怀疑病人涉非法活动,亦可将病人资料向有关当局透露。 (二)病人的隐私权是指病人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三)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病人解释病情和治疗情况,因病人有知道自己病情的权利,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或直言相告,或委婉表达。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五)医务人员必须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利,替病人保密,病人不愿陈述的内容不要追问,要以减少病人的精神压力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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