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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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

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

(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 (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 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

(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 (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

(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

(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

()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收取赔(补)偿费,应开具收费票据作为收费凭证.

九、赔(补)偿费的拨付和使用:

(一)赔(补)偿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二)(补)偿费的80%直接用于修复受损公路修复工程,不足部分由区县维护费列支; (三)赔(补)偿费的15%用于修复工程质量的监理、协调或监督管理; (四)赔(补)偿费的5%用于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每项损坏公路路产案件收取的赔(补)偿费,原则上应用于该项受损设施的修复; (六)对受损公路、公路设施的修复实行在上缴金额内的预拨款制度。由区县公路管理


机构上报用款计划,并填制《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费申请拨款单》(见附表一),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后,市公路管理机构财务部门据以预拨款;

(七)对受损公路、公路设施应给于及时修复,并填制《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通知单》(见附表二);

(八)修复公路、公路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九)修复工程经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确认合格后,填制《北京公路路产修复质量监督单》(见附表三) (十)对于受损公路、公路设施因故未能收取赔(补)偿费,需要修复的,可以使用赔(补)偿费剩余部门进行修复;

(十一)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月上报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填报《北京市公路路产赔(补)偿使用情况表》(见附表四),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年度未向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本年度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填报《北京市公路路产赔(补)偿使用情况表》,对预拨款资金进行核实、清算。 十、监督检查:

()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市财政局及交通委对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财政部门在路政管理局部门的协助下,负责监督检查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赔(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对于违法规定收取和使用赔(补)偿费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路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doc 注:

1、赔偿标准中未尽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预算收费。 2季路面作业从每年1115日起到下一年315日止,其赔偿标准按200%记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冬季不得掘动。

3占用公路用地设置广告收取赔补偿费的标准,参照市物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记取.

收费程序: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

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

1、发现违章案件,由路政管理人员勘查路政违章案件的现场(事故现场),确定路产损坏情况,现场拍照并初步计算路产损失金额。

2、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填写《交通行政执法路政管理违章通知书》(违章通知书交肇事单位或个人)注明路政违章程度,路产损坏数量、损失金额等,由违章单位负责人或肇事人阅读认可后签字,并通知其在限期内到指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接收处理。

3、违章单位或个人到路政管理部门接收处理时,持《路政管理违章通知书》可以陈述或申辩。

4、路政管理部门(站或队)负责人在其陈述、申辩后,确定损失数量与程度,依照《北京市公路、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路政管理对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于处罚标准》《北京市临时占路管理办法》计算其路产损失赔补偿金额。

5、违章单位或个人按照计算的数额交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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