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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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临床诊疗中心的申请、审批和建立管理,挥专业优势,促进学科融合,加快医院各临床学科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立“中心”的目的是协调多学科(亚专科)在临床诊治过程中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科学、有效地合作开展相关临床工作,促进包括临床路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及临床医疗新技术开展等临床诊疗工作的规范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诊疗中心是指设立在湘雅医院内,以“湘雅医院中心"作为识别名称(以下简称“中心”),以临床诊疗为主的多学科(专业)联合的疾病诊疗中心。

第三条 临床诊疗中心申请设置要求如下:

(一)申请设置“中心”的科室一般为二级或三级学科,原则上每个设置的“中心”应有两个或以上学科专业联合组成,并需在申报材料上明确注明两个或以上学科专业的名称.

(二)申请设置“中心”的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应为院内本专业的学术权威,具有正高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在省内本专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心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按高、中、初级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配备.


(三)申请设置“中心”的专业在院内具有高水平的临床诊疗技术及医疗服务质量,专科设备装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申请设置“中心"的专业在院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应以主办单位身份举办过全省或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本专业研究成果参加过本专业国际性学术交流。

(五)申请科室在申请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差错。

第四条 申请设置的各类疾病诊疗“中心"类同的在院内只设置一个,不得以更替名称的方式重复设置。各中心应建立并明确相应的制度、职责等。

第五条 “中心"是医院同意设立的专项医疗业务协调组织,不属于医院的二级业务行政科室,不属于行政管理单元,不具备财务管理权、人事调配及任命权,不另行增加工作场地。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中心”的科室应提交以下材料和文件:1。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论证、发展规划、职责及制度等;2.人员配备、专业设施设备、技术水平、年工作量、诊疗范围、学术水平等证明资料; 3。设置“中心”还需提供说明在疾病的诊治、康复、预防等方面具有的独特的诊疗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 凡申请设置“中心”的科室必须将申报材料备齐报医务部予以审核,并由医务部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院务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方正式成立。批准设置的“中心"由医务部在医院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设置“中心”的专科要严格加强对“中心”的日常管,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中心人员培训力度,注重设备更新,并不断提高“中心”的医疗服务质量、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年年底将“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医务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医务部将从“中心"的申报审批、成立与运行、授权工作的范围、工作业绩、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等方面对“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定期考核:1.对按批准设置权限合理开展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诊疗水平提高快及医疗服务质量好的“中心”予以表彰和奖励;2.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三年内无相应级别的临床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的中心予以撤销;3。一年内发生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行为、医疗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医疗技术事故的中心要予以撤销。

第十条 设置的临床诊疗中心运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医务部将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通过复核者,继续保留临床诊疗中心资格;未通过复核者,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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