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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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与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国驻北京总领事甲在使馆区驾驶车辆撞到B国驻北京总领事乙,乙请求甲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诉至法院,甲称自己享有领事特权拒绝赔偿,并称自己享有领事豁免,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问: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答:有管辖权,分析如下:

二、案情分析

分析思路:法律冲突与定性——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范围——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准据法适用

1、法律冲突与定性:本案属于两个身份特殊的外国人发生的民事纠纷。由于A国驻北京总领事驾驶车辆撞到了B国驻北京总领事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冲突。

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因此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2、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范围:

本案属于因车辆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因此不适用领事豁免,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根据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 (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

(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虽然由于我国不能直接适用条约内容作为判定依据,但是可以用以分析本案合理性,以根据中国于1979年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第四十三条管辖之豁免

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

二、惟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

()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分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 ()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因车辆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因此不适用领事豁免,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级别管辖:

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且在审理前应当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属于涉外的民事纠纷,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法院审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是因车辆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之诉,所以并不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为涉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案件,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因此,本案的被告是A国驻北京总领事,市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因此在B国驻北京总领事向A国驻北京总领事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北京市该领事馆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4、地域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如不能协议,由使领馆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如果双方不能协议选择法律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A国驻北京总领事在使馆区驾车撞到了B国驻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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