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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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东华人 [2003] 6

为贯彻《关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人发[2001]59专文),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逐步 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新型用人机制,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将人事管理模式扩单位人"逐步小社会人"过渡和转变,真正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 制,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常设机构:

为了便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目前暂由上海市教委教育人才服 务中心和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东华工作站(从下简称中心)同时负责实行人事代理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校人才交流中心作为校内服务方,协助中心做好人事代理的受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

()、做好代理人员的合同签定,录用及返工手续; ()、办理代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的转帐支付; ()、办理代理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的挂靠; ()、办理代理人员的职务聘任、档案、公证等事宜; ()、做好校内企业化人员的归口管理。

三、人事代理的种类及对象:

()、在编人事代理: 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的新进教授配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其他需要代理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非编人事代理:

1、学历在本科以下的教授配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的校部聘用人员;

2、校内自负盈亏部门、实行社会化单位和校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聘用人员。

四、实施细则:

()、在编人事代理人员: 1、指占用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

2、聘用期内,享受校内同类人员的各种待遇;


3『自报到之曰起,与学校签定《东华大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

4、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根据有关考核结果和聘用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续聘。聘期仍为1年。 ()、非编人事代理人员: 1、校部聘用人员(白心派遣人员):

①、派遣人员不纳入我校教职工名册及数据统计; ②、聘用期内,其人事、档案、户籍关系均由中心负责;

③、派遣人员在报到前,均要与中心签定《劳动合同书》,同时其校内管理按照"东华大学非在编人员岗位协议"的约定执行;

④、聘用期内,派遣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四金; ⑤、聘用期内,派遣人员享受校内在编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不享受货币分房津贴儿学校提供教师公寓;

⑥、派遣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 用合同。

⑦、聘用单位在聘用期满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个人和学校人事管 理部门,决定是否对派遣人员继续聘用。否则学校按终止聘用处理。

⑧、派遣人员自与学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其人事方面的管理由中心完全负责。 ⑨、派遣人员在聘用期内,其职称评聘、在职培训等享受校内同类人员待遇。

2、企业聘用人员:

企业可直接与工作站签订委托协议,参照执行。

五、附则

()、木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木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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