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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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计算方法



开工日期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工期,因为约定工期可以减少因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失,当然,不同的实际情况工期是不一样的,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计算方法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计算方法 一、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来讲,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


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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