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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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公司基建档案和单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二条 在办理验收移交使用的同时,应建立基建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工程竣工图;

(二)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 (三)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五)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六)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记录; (七) 测量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记录; (八) 建构筑物沉降和变型观测记录;

(九) 设备、管道、电气安装试验、调整试运转记录。对于重大精尖及大型动力设备或专用生产线,应将安装、调试情况专门记录;

(十) 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建构筑物使用注意事项; (十一) 上级部门对该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十二) 施工日记。


第三条 按照公司建档规范进行登记整理,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同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四条 凡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均应及时整理资料,并认真做好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重要基建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 基建档案须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图纸档案资料有无丢失、霉烂、虫咬,帐物是否相符,如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档案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汛工作,未获得许可闲杂人员不准进入。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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