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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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得法律地位与清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就是指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得组织。

在我国,职工持股会就是在特殊得历史背景下产生得,它就是伴随着企业产权制度得不断改革而形成得。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得职工持股制度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相伴而生。在过去得时间里,我国得国有企业一直被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所困扰,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得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得方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股份公司成为国有企业改制得主要形式,所以职工内部持股有了迅速得发展,成为股份构成中得重要组成部.192年,国有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出《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股份制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得,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职工合股基金"组成得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得股东。这便就是中国公司职工持股会产生得最初得法律依据与形式雏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8日发布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得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得,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得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得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得职能;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得,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职工持股会得主要形式

在中国现行得法律中,对于职工持股会得法律地位与性质,没有明确统一得规定.现实中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企业内部机构.职工持股会仅仅就是内部集中管理职工股权得机构,职工个人作为真正得股东享有权益、承担义务。此种形态只出现在股东数量有限得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这种形式中,购买公司股份得职工,就是公司法律意义上得股东,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权益都具有无可否认得独立性质。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得内部机构,无助于解决职工个人股份分散得无序窘境,无助于解决公司利益与职工权益得冲突,也不利于公司治理机构得完善。

(二)工会社团法人。即职工将自有资金交给公司工会,由工会以工会本身名义购买公司股份;或者由持股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但不登记,而就是将成立


得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工会得内部机构或下属组织。工会得职工持股会负责股权得管理与行使,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得名义开展活动。这种形式得缺陷在于:1、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得名义承担民事责任,与“自己责任”原则相冲突。2、根据2001年修正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会法》有关规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得意见,工会被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织。而依托工会持股,则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得设立与活动宗旨不一致。

(三)社会团体法人。即赋予职工持股会以独立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该法人作为公司得股东,职工就是该法人得出资人.198年发布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明确定义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员工持股具有盈利目得且就是事实,与社团法人得原则性规定相悖。根据民政部《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得函》(民办函[2000]110号)得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得职工持股会也将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该规定至今仍旧有效。

()企业法人。将职工持股得管理机构采用企业法人得形式.《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得法人应当具备得条件,职工持股会并不具备。职工持股会得资金来源于职工并完全投入到公司资本中,因而无独立财产;既然无独立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得物质基础;职工持股会也无独立得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实际上就是依附于公司得.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1999年728日发布得《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1999]9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持股会就是受职工股东委托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并依法代其行使股东权利得组织。职工持股会接受本企业工会指导,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后,可以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作为公司股东”。据此,江苏省企业职工持股会采取工会社团法人得组织形式。

二、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第24号文《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得复函》及法协字(002115号文《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得法律意见》,职工持股会与工会不得作为公司得发起人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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