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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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京财建[1998]1470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12.02 【实施日期】1998.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京财建〔1998〕14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中央下达我市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与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 1 / 2










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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