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常见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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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见热点问题

增值税

1.投资方设备入股,我们是被投资方,此设备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吗?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备入股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此,投资方设备入股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均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给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方凭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2.企业10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有误,购货方拒收直接退回企业了,请问,本月企业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件第三项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车辆购置税

3.我购买宝马320型轿车,发票价格为27万,但在交车辆购置税时办税人员说:宝马奔驰不按照发票价格,而是按照厂家指导价。要我按照30万元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不知道是否合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指得是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格。如果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就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4.我经营一家小超市,现在搞促销活动,承诺顾客购买满188元赠送一个不锈钢盆,问赠送的货物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对外捐赠。

因此,您搞促销活动赠送给顾客的不锈钢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5.企业从事加工劳务,去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本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左右,员工为50人左右,资产总额不超100万,请问,目前这种情况能否享受税率20%的小型微利的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您企业目前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所以,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6.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那么税法里所说的津贴、补贴具体指什么,哪些费用可以归属于津贴、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规定: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其中。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



7.我们是化妆品制造企业,听说该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一般企业扣除比例不一样。请问,具体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我们是集成电路企业,外购的软件按照无形资产管理,税法规定需要按照10年来摊销,请问是否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2年(含)。

因此,企业购买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可以缩短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

出口退税

9.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听别的生产型企业说前12个月只能申报退税,但是不能取得退税款,从第13个月才能一起退回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4453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全文作废。

因此,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退税审核期满第12个月后的第13个月开始一次性退税的政策已作废。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正常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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