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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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7.08.09

【文 号】发改价格[2007]1968 【施行日期】2007.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植物新品种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

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968)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为调动植物新品种育种人的积极性,鼓励农业、林业的科技创新,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4600元降为2500元;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除此之外,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请你们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


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79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34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 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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