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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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开展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5]66 【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嘉政办发〔20156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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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87号)和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甘医改办发〔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督指导。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统筹规划,整体布局,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筹资机制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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