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养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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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障制度

——秦熙民 2013461022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889年德国颁布了《老年残

疾保险法》,涵盖老年、残疾两个方面的待遇,1891年开始生效;1911年引入遗属待遇并1914年开始实施。自此,德国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年金、残疾年金以及遗属年金等方面内容。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体系日益完备、运行稳健良好,成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效仿。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由三大支柱组成 ,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 , 其中后两项被成为补充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的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的20%。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私人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他们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65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若65岁时本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的或按月付的保险金。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德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但同时也存在人口出生率下降、总人口呈现负增长、劳动力价格猛涨、人力资源日益匮乏的现状。长期的高福利政策导 致高失业率,高失业率又造成社会福利开支增加引发的庞大的政府财政赤字。面对种种压力,德国政府已逐渐意识到需要逐步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

1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将 可持续因子 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 2 提高退休年龄:从 2012 2029 年把退休年龄提高到 67 岁。 3 提高养老保险费率:2006 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 19 . 5% 为了控制劳动力附加成本 , 稳定养老金缴费率 , 2007 年到 2012 , 养老保险费率将提高至 19.19%

4 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2001 年德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 里斯特改革 法案 。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 , 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 , 并且补助金额每年都在逐渐增加,条件是雇员将其净工资的 3% 用于缴纳签约的里斯特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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