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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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1.相同之处:

1二者社会契约论思想都假设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起点。

2)都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

3都因为自然状态的的局限性而使人们心甘情愿的递交自然权利,签订契约,形成国家。 2.不同之处:

1)自然状态的人性规定性不同,导致的情境也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对狼一样的关系,处于混乱的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性遵循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自然状态是完备无权的状态。

2)人们递交的权利,及递交的对象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需要递交出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虽然完备无缺,人们享有各种天然的权利,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没有统一的裁决的尺度和有权威的裁决者,使得自然状态下人们陷入纠纷和矛盾中,因此要求人们只是递交判断权和裁决权,递交给一个机构。

3)缔结契约后形成的国家性质不同。

霍布斯为了绝对控制人性中的恶,所以要求人们递交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要求建立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以保证人们的生存安全;洛克






要求人们只是递交两项权利,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人们天然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所以要求形成的政府只具有这两项职能,一切都要以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要求建立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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