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改革历程张雪宋雨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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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改革历程



一、房产税概念

房产税,从理论上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房产税指仅以衡宇为征税对象,以衡宇的租金或价值余值为计税依据,是一种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又被称为衡宇税。广义房产税不仅包括流通环节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还包括土地利用税、营业税、所得税,针对赠与、继承的相关税收和房产记录时的印花税等,即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税。

关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仍是以房产和土地为征税对象,国际上存在三种不同的 做法。第一种是分离型,即别离课征衡宇税和土地税,如我国台湾地域; 或仅开征其中 的一种税,包括仅对土地课税的,如智利、丹麦、爱沙尼亚、肯尼亚、新西兰、津巴布韦, 和仅对衡宇课税的,如荷兰、坦桑尼亚。第二种是归并型,即将衡宇和土地归并课征,如日本的固定资产税。第三种是混合型,即将衡宇和土地归并概念在一个税种下,可是对 其税率等课税要素别离规定,如新加坡、巴西等。统计显示,发达国家的房产税较为发达,房产税收入普遍占到地址财政收入的20% 以上,如美国约29% ,英国约33% ,澳大利亚约37% ,日本约为25% 而进展中国 家的这一比例那么普遍较低,如俄罗斯约为7% 波兰约为9% 泰国约为%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在形式上属于分离型,在保有环节别离课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利用税,而且在整个进程中涉及到相当多的税种 ( 见表 1) 。这种规定与 《条例》的时期背 不无联系。我国于 1987 年才开始推行土地有偿利用制度, 《条例》制按时仍然是无偿利用土地,因此不可能将土地作为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后,国务院于 1988 年制定了 《城镇土地利用税暂行条例》,能够被视为对房产税的补充和完善。

因此咱们的研究对象仅仅是狭义房产税,而不针对范围更广的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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