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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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7]217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9.30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

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粤价〔2007217号)



各高速公路公司、各区域联网收费营运管理中心、省联合收费公司: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发展,因车主(驾驶员)丢失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 IC卡)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引起的计费纠纷成为车辆通行费收费投诉的焦点,为公平、公正、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车主(驾驶员)丢失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下称丢卡)以及持有智能计费卡(IC卡)或粤通卡但无法识别卡内入口信息的(下称入口信息 1 / 2










异常),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

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按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由于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因物理损坏导致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车主(驾驶员)应赔偿工本费,每卡最高不超过25元。 二、车主(驾驶员)对丢卡及入口信息异常后计费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投诉,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及结果处理等工作,整个投诉处理应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鉴于目前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的日趋完善,凡在投诉事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任一有效证据(包括流水、车道日志、抓拍图片、车道录像等,取证要求及定义见附件1)可证明车辆实际入口信息的,或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原因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向车主(驾驶员)退回多收取的费用。因车主(驾驶员)责任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不予退款。

三、凡发生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现场应填写《收费异常处理证明》(见附件2)。相关投诉按《高速公路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见附件3)处理。

四、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要认真处理因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后引起的投诉,防止引起矛盾激化。

五、以上规定自200711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后有关计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112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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