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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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的排查及评估分级

一、隐患的等级认定方法和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通常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鲁安监发[2006]84《关于印发<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从其规定。

二、隐患评估分级排查、治理方法

(一)一般隐患项目治理

1.各部门应对存在的隐患项目进行积极整改,其中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安检办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整改单位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安排,在整改过程中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然后按通知书要求的内容按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安检办。《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检办统一管理,安检办应同时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整改通知单为三联,一联安检办存留,另一联送整改单位存留,另一联整改完成后返回安检办。整改通知书由领导签发,由安检办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根据整改通知上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具体整改情况填入隐患整改回执单后按规定时间报安全环保科,请验收。安检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治理、管理 1.安检办每年一次组织相关部门排查企业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上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由安检办向相关单位下达隐患治理通知单,其中重大隐患项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其中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监控、治理、管理等应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相关规定进行。

2.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即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等。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并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等。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4.对重特大隐患项目拖延不改,根据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5.安检办负责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并组织、协调、参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措施制定、实施、验收等工作。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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