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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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

标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1999]304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1.11 【实施日期】1999.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 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304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很快,对于缓解我省普通高校升学压力,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专门人才和劳动者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省民办高校快速健康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止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根据民办高校学生年生均培养成本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现对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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