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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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哪些情





应当被排除的辨认笔录包括辨认没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人之前就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的,整个辨认活动没有逐一进行的,有给辨认人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以及其他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情形。像是这些辨认笔录,都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一、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哪些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的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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