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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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昆教师〔2006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依据《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35号令)及《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意见》(昆教师〔200518号),结合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凡申报晋升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作为教师年度履职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凭证。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依法接受教育部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在年度内有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在履行下一级职务年限内有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年度履职考核的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分别为: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每年度不低于15分;教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教师,每年度不低于10分;50岁以上的女教师和55岁以上的男教师每年度不低于5分。低于上述学分要求的教师在年度履职考核中不得认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分别为: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履行下一级职务每年度必须获得15分;教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教师,履行下一级职务每年度必须获得10分。根据教师履行下一级职务的年限核算教师职称晋升的合格学分,低于学分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由昆明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学分认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由昆明市教育局根据上级文件统一制定,学分管理和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县两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学分认定工作由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学分认定工作由县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审制。中小学教师于每年履职考核前,将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教育培训券和登记册,一并交培训机构登记审核,达到相应学分要求的,认定该教师当年度继续教育合格。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年审机构包括市、县两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大专院校附中和直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和年审工作;县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所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和年审工作;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所获得的学分。

第十条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简称《登记册》)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登记册》由教师个人保管,每年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登记和审核。

第十一条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项目、标准的相关规定:

1.参加教育部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定学分。

2.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经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者,凭合格证书认定5个学分。

3.参加属于继续教育范围的省、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校长、园长和中层干部培训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凭培训合格证认定5个学分。

4.经批准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师,在其进修学历的学制


年限内,凭高校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每学年认定5个学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凭单科考试合格成绩,按每门合格课程认定1个学分。

5.公派出国或到省外学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凭有关证明材料,按学习培训时间每个月认定5个学分。

6.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派到主城区或郊县区学校挂职锻炼、学习进修或扶贫支教的教师,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挂职锻炼、学习进修或扶贫支教的实际时间每个月认定2个学分。

7.参加中小学新教师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合格证书认定5个学分。

8.开展校本培训的中小学校,经学校考核、县级验收和市级抽检合格后,每位校本培训合格教师每学年认定5个学分。

9.经市教育局审核认定的名师工作室学员,年度考核合格者,每年度认定10个学分。 10.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获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10个学分,获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5个学分。

11参加市、县两级地方选修课程培训,由相应培训机构按其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每8个学时认定1个学分。

12.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短期脱产培训,按实际培训时间每8个学时认定1个学分。

13.中小学教师承担省、市、县级培训授课任务的,按照教学课时,每5个课时认定1个学分。

14.各培训项目不得重复登记学分。跨年度的培训项目,以项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登记学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统一向相应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每位教师的《登记册》、学分认定单或教育培训券,由相应培训机构对教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和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各项学分得分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登记册》所登记的受训项目和学分,是教师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教师参加年度履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任职续聘和评优评先必须提供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师参照中学教师要求执行;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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