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法律功能的社会学分析(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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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远程教学 《法律社会学》讲课提纲

第四讲 法律功能的社会学分析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刘永艳



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一、功能和功能理论概述

(一)功能和功能理论

功能,在不同学科具有不同用法。在系统科学里,结构与功能是一对基本范畴。在社会学中,功能得到最广泛的应用,形成了功能主义社会学

功能主义法律社会学的部门方法论之一。它认为,社会整体作为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组成的;社会整体为了延续下去就产生了一些基本需要,这些基本需要就是社会功能先决条件。功能主义理论的根本点是要求研究者从功能的角度出发并运用系统的观点去考察各种社会现象。

西方功能主义法学理论其核心是要分析法律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由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派生出来,在实现社会整体的基本功能,即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这种理论是在20世纪初西方出现了“法的社会化”潮流这一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当时西方国家的社会立法和法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西方学者的法律功能理论

1、迪尔凯姆的法律功能理论。迪尔凯姆一生关注的是社会连带关系,提出了机械性连带社会和有机性连带社会的划分,把法律分为压制型法律和赔偿型法律两种类型。

迪尔凯姆关于社会分工、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的论述。 研究方法的典型范式:迪尔凯姆著名的关于自杀问题的研究

自杀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只有通过其他社会事实才能加以解释。迪尔凯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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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自杀记录的分析:男性中自杀的人比女性多,新教徒比天主教徒多,富人比穷人多,单身者比已婚者多;战争期间自杀率较低,经济处于变革或不稳定时期,自杀率较高。

根据融合和规范的有无分为四种自杀类型:

1)自私的自杀。以极不融于社会为特征。当一个人被隔离或与群体的联系减弱或破裂的时候,容易导致自杀。

2)失范的自杀。由缺乏社会规范引起。例如处于经济动荡时期或承受离婚等打击的个人困境时。

3)利他的自杀。发生于个人过度融合的时候。社会盟约过度牢固或者重视社会甚于重视自己的时候,自杀就是“更伟大的善”的牺牲。

4宿命论的自杀。对个人的压抑导致人在命运和社会面前的无能为力感。 社会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是其中的一种社会标志。 迪尔凯姆关于压制型法律和赔偿型法律的论述。

2、帕森斯的法律功能理论。理论前提是: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整体结构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和社会大系统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在维系社会整体方面需要发挥一定的功能,即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为此,法律制度必须解决好四个问题:规则的合法性、规则的解释、制裁的适用和司法权的确定,也就是要解决好法律子系统自身内部的“适应”“实现目标”“模式维持”和“整合”四种功能的过程问题。

帕森斯给法律下了一个社会学定义:法律不是对真实具体行为的描述,而是适用于行为、个人角色及集体的模式及规则。法律的功能有四种,即模式维持功能、整合功能、求达目的功能和适应性调节功能。

3、卢埃林的法律功能理论。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卢埃林认为,法律功能就是法律工作,法律要追求良好的目标,首先是保持社会和集体继续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条件,其次是实现法律机制的有效性。他提出了法律具6项功能。(教材,第149150页)

4、拉兹的法律功能理论。拉兹在1973年发表了《论法律功能》一文,对法律功能进行全面分类,区分了法律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法律的社会功能包括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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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直接功能包括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 法律的主要功能有四,次要功能有二。

5、科特威尔的法律功能理论。英国法律社会学家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力图区分法律功能和法律目的、法律实际功能和理想作用等概念。

二、法律功能分类

(一) 法律的整体功能和部分功能

法律的整体功能和部分功能有两种含义:法律作为整体或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作为整体或部分的法对于社会的整体或部分的不同功能。

(二) 法律的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

按照法律实现的功能划分,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指法律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要求的功能;法律的辅助功能是保证实现法律的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

对法律的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有不同认识。在庞德看来,控制功能就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把各个部门法整合起来可以实现法律的基本功能,即社会控制。这个意义上,法律的整体功能是基本功能,部分功能则是辅助功能。

三、法律行为激励功能和利益调控功能 (一) 法律行为激励功能

法律行为激励功能是法律激励功能的主要内容之一。

法律的行为激励方式包括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法律的内滋激励功能、法律的公平激励功能、法律的期望激励功能和法律的挫折激励功能等。

法律的激励功能的发挥,需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主体、模式和操作。 (二) 法律利益调控功能

法学家们对法律和利益的关系的论述。

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利益表达功能、利益平衡功能和利益重整功能。

法律在利益调控过程中应处理的关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等。



——完—— 0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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