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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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域,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3占用市所属跨县级行政区域河道水域;

4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河道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方案的行政许可权限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或批复中确定审批其施工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方案的,其批准文件应当抄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施工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施工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在施工中不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防洪度汛安全的,接到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修改方案,并抄送审批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关于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权限

河道采砂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六、关于规划同意书的签署权限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签署规划同意书。建设上述工程,涉及省级河道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市级河道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县级、乡级河道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跨行政区域建设上述工程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七、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双方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案情重大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八、关于钱塘江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限

涉及钱塘江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限,《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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