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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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加快科技成果、成熟技术转化推广应用于农业生产,区科委决定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聘用工作。为规范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聘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是指区科委为了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在农业领域聘请的科技人员,其任务是帮助区内的农民、农业企业、农业专业社等解决科技难题。

第三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分为公益型、创业型两类。公益型科技特派员是指从事公益性科技服务活动或直接选派到企业,为企业点对点提供定向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是指创办(领办)科技型经济组织或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科技型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 区科委是区人民政府主管科技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农科技特派员的聘用、解聘和管理等由区科委负责实施。



第二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能吃苦耐劳。

第六条 公益型应为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创业型应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第七条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科委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员要如实、准确地填报《XX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区科委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四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聘用

第十条 根据《申报表》进行审查。主要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完备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审查结果,召开主任办公会,确定科技特派员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下达科技特派员聘用通知,并发放聘书。 第五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资金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学技术指导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聘用期为2年。

第十六条 对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使用、帮助服务对象解决科技难题等情况。

第十七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应自觉接受区科委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区科委指定的服务对象开展科学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应在年终自觉向区科委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包括文字、影像、图片资料等。








第七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考核

第十九条 根据科技特派员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年终工作总结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将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合格的,将解聘其农业科技特派员,并收回未使用完的农业科技特派员经费。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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