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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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合价经费字[2000]311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1.27 【实施日期】200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合价经费字[2000]311 20001127日)



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规定精神,2000年上半年,我局会同市物业办对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年审。从年审中发现,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元月1起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和在入口显目处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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