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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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及降低医院药品报损率,制定此制度。

一)近效期药品是指现在距药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二)药品储藏部门,必须在醒目位置设近效期药品一览,并依据效期远近,以不同色标进行区分,定期做相应调整、变更。

三)医院购进药品,有效期不得低于一年(对于药品有效期较短的,购入时离有效期也不得低于八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由采购员及质量验收人员负责处理。

四)根据采购药品质量管理要求,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低于以上期限的,药库保管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入库。

五)经验收合格的药品按批号的先后顺序陈列,生产批号靠前的药品放置在货架前(上)端。药品出库时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配货。

六)药品贮存、养护时,应出格关注近效期的药品,近效期应摆放在前,标识分明明显。


七)凭出库凭据,库房人员发放有效期在4个月以内的药品时,必需告之药房,药房按照库存、用量可选择是不是领取或调整领取数目。

八)药房负责人应保证近效期药品在医院的畅通流畅,不得随意缺药。

九)发放近效期药品时,需对药品的外观进行一次检查。 十)各部门定期检查,填报《近效期药品月登记表》,并近效期药品一览表进行调整。

十一)积极配合科室对近效期药品的处理,禁止调配、发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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