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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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 目的:加强近效期药品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二、 定义: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特殊规定的药品除外。

三、 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 职责:1.药库、调剂室、各科室(或病区)须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和清查,对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认真监控其使用情况,药房调剂药品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药品。

2.加强药学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水平和责任心,加强对近效期药品危害性的认识。制定严谨、科学、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

3.药库在验收药品时应严格检查药品有效期,对于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原则上应拒绝收货。临床急需暂时又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对于有效期在3-6个月的药品可适当备货,药库发出近效期药品时,须通知领药部门对其重点监控,但对于有效期≤1月的药品不得发出。各科室(或病区)备用的急(抢)救药品近效期的应及时和药库沟通调换远效期药品。

4.划分区域,对近效期药品使用近效期标识,并进行重点养护保管,提醒药师在发放药品时给予注意,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对于已经过期或失效的药品,应及时移入不合格区,进行登记储存,并上报院领导进行监督销毁,并附有销毁记录。






五、罚则:加强各科室相互沟通,共同处理近效期药品。在日常药品管理过程中,药房应每月整理一次滞销药品和近效期药品,及时发放所需科室与其进行沟通,尽早调剂使用。同时加强各科室内部调剂并相互沟通,以便及时使用杜绝浪费。如药品过期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新药申请记录,追究责任人或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并在院周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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