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绩效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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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绩效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绩效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绩效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全面地评价,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绩效委员会成员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绩效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绩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目前XXXX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各部门总经理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人事部经理任副主任。

第六条 绩效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绩效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绩效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人事部经理担任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各部门考核专员担任小组组员,为绩效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绩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考核平台,负责组织修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二、按照考核体系的要求和内容,组织、监督和指导绩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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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公司各层级人员的绩效评价方法,提出薪酬政策的建议; 四、组织召开绩效考核会议、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绩效考核情况;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绩效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会议决策议事项保留意见,并在决议书或会议纪要上写明个人意见,但对形成决议后的事项应当共同维护,共同推动。

第十条 绩效委员会有权对没有按时完成绩效考核工作和任务的部门进行通报和批评,并对责任人提出罢免职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绩效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绩效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绩效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二)绩效考核进展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提出的绩效考核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近期内绩效变化的差异情况; (五)其他绩效委员会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对负责绩效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情况汇总; (二)近期内绩效变化的差异分析;

(三)根据情况和环境变化,提出公司绩效制度修正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绩效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后召开会议,审查各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及研究和布置考核事项。会议召开七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召开会议,审批和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委员会绩效考核小组个别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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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绩效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形成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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