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洗钱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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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及报送情况;

(三)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保密事项。

第四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可能获得本办法第三条保密事项规定的相关岗位人员为反洗钱工作涉密人员。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涉密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六)查阅、复制涉密档案应当实施书面登记制度。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涉密人员保密义务:

(一)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三)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四)发现洗钱活动,向公司报告或通过公司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的,知悉该情况的任何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七条 涉密管理。

(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接收“秘钥”,应由专人保管,秘钥的“密码”应定期更换。使用人不得泄露密码,并保证秘钥和密码的使用安全。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应在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中操作。对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进行控制,任何人都不得越权操作。

(三)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的用户由专人保管,密码定期更换,不得泄露密码,并保证密码的使用安全。

第八条 凡出现失、泄密事故,有关责任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结案后及时上报事故查处情况。

第九条 发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秘钥丢失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督察长,并在同一时间立即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便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员工如有发现有人泄漏反洗钱信息情况,应及时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并对报告人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对违法本保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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