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计扣除办案成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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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计扣除

办案成本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2.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计扣除办案成

本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律发〔201245号)第六条第三款“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对出资律师(设立人)办案费用除按前述(一)或(二)列支办案成本外,再按出资律师个人业务创收收入的5%以加计扣除成本方式列支”修改为:“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对出资律师(设立人)办案费用除按前述(一)或(二)列支办案成本外,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请认真按照调整修改后的费用扣除标准,做好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律师协会行政部,联系人:王梅,联系电话:67086179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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