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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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12 【实施日期】2014.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16号)



为统一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 》(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1 /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

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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