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几种形式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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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几种形式 目前在工程项目,一般主要有以下三种担保 制度: 1、投标保证担保

在投标过程中,保证投标人有能力和资格按 照竞标价签订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并能够 提供业主要求的履约和付款保证担保。投标 保证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书、投标保证担保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担 保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 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担保 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 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 证担保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 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 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 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 保证担保金的两倍返还中标


人。

2、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 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 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 成某项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 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 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 约保证担保。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 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 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 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 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 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 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 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实 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 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 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 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 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 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 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证担保人共同 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 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 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 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 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 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或者要 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

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 保证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 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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