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校外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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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四、登记信息。包括名称(全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

五、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七、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八、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职任教时间情况;


九、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

十一、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章 信用管理

一、在年检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二、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一经认定,即分别记入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公司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用状况不良的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通过下调购买服务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监管,直恢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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