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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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为增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督查,促使基层党风勤政建设和干队伍伍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督查条例》和《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联合基层实质,拟订本制度。



第一条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报告内容:

()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儿女修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

况;

()自己参加筹办的自己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 ()自己、儿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儿女出国 ()自己因私出国 ()和在国 ()外活动的状况;

()自己、配偶、儿女遇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法的状况;

()配偶、儿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借国有、集体工商公司

的状况,受聘于三资公司担当公司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代劳机构担当主管人员的状况;

()定居的状况;



()在公事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样有价证券以及参加高花费娱乐活动的状况。 1()自己以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其余重要事项。



上述第

()项中所称 “共同生活的儿女 ”,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儿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置、修建的住宅的儿女;第



()项中所称 “近家属 ”,是指夫妇、父亲母亲、儿女、同胞兄弟姐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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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中所称 “定居 ”,是指已获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获得长久或永远居住权的;第



()项中所称 “遇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 ”,是指遇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督查机关和其余有党纪、政纪处罚权的机关的侦察、检查和办理的。



第三条报告程序: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过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



督查小组或内部督查委会会报告。因特别原由不可以如期报告的,应实时补报,并说明原由。依据相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同意的,应按规定办理。自己以为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先请示。



()对于需要回复的请示,相关部门应仔细研究,实时回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回复建议办理。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督查组织以为应予公然或自己要求予以公然的,可采纳适合方式在必定范围内公然。



第四条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点,以严肃仔细的态度,做好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依据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原由不准时报告或故弄玄虚、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责备教



育、 2 限时更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告责备等办理。同时,把履行状况列为干部查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勤政档案。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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